律师名:王晓彬
执业律所:山东锋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3201910125260
执业年限:8年
个人简介:王晓彬律师,咨询电话:18596218783。本科毕业于山东工商学院法学专业,现在山东锋科律师事务所执业,是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临沂律师协会会员。王律师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刑事辩护等领域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一直以来,王晓彬律师秉承“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的理念,凭着扎实的法律知识,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法律服务。无论案件简单复杂,王律师均用心谨慎处理,始终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做为最基本的执业原则,自执业以来获得众多当事人的一致认可。自2008年执业开始,多次办理重大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并担任某街道办法律顾问。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服务地区:山东临沂
联系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332号山东锋科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民间借贷婚姻、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教育背景:山东工商学院法院法学专业学士学位
担任的职务: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临沂律师协会会员、山东锋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重要经验总结:1、担任中铁某局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代理人,成功将诉讼标的减少数百万;
2、担任政府某街道办法律顾问,负责多次拆迁案件;
部分成功案例展示:
案例一:
王晓彬律师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成功案例
一、案件主题
上诉人(原审被告)因不服一审关于买卖合同货款支付及违约责任认定的判决,提起上诉,王晓彬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帮助被上诉人全额追回拖欠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情简介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供应特定货物,上诉人需在收货后3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若逾期付款,需按日0.05%支付违约金。
2.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按约完成货物交付,且经上诉人验收合格,但上诉人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款项以“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拖延支付,拖欠金额达XX万元。
3.被上诉人多次催告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支付剩余货款及相应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为由提起上诉。
三、代理思路
1.证据梳理与强化
1.整理并提交《买卖合同》原件、送货单、验收单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完全履行供货义务,且货物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2.收集上诉人此前支付部分货款的凭证、双方沟通记录,反驳上诉人“货物质量瑕疵”的主张,证明上诉人拖欠货款无合理依据。
2.法律依据明确
1.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主张被上诉人已履约,上诉人应支付剩余货款。
2.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关于违约金的规定,结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论证该标准合理,未超过法律允许范围,上诉人主张“违约金过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3.庭审策略制定
1.庭审中重点针对上诉人提出的“货物质量问题”,通过交叉询问揭露其未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且无有效证据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2.针对“违约金过高”的上诉理由,提交被上诉人因上诉人拖欠货款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等证据,进一步佐证违约金约定的合理性。
四、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王晓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上诉人提出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无充分证据支持,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上限,“违约金过高”的主张不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成功追回全部拖欠货款及违约金。
五、律师点评
1.本案中,证据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是胜诉关键。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应注意留存合同、送货凭证、验收记录、付款凭证及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2.对于违约金争议,需结合合同约定、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律师通过提交资金占用损失证据,有效反驳了上诉人“违约金过高”的主张,维护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3.面对上诉案件,代理律师需精准把握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针对性地制定代理策略,从证据和法律层面全面反驳对方主张,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案例二:
王晓彬律师代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成功案例
一、案件主题
原告以“工程未结算、拖欠工程款”为由起诉被告,主张支付大额工程尾款及逾期利息。王晓彬律师代理被告,通过举证工程结算事实与付款依据,成功反驳原告诉求,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被告避免经济损失。
二、案情简介
1.被告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某基础设施工程,工程价款按“固定单价+实际工程量核算”确定,结算需经双方共同核对签字后生效。
2.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量及价款进行多次核对,形成《工程结算确认书》,明确工程总价款及已付款金额,确认被告仅需支付剩余小额质保金(非原告诉称的大额尾款),且质保期未届满。
3.原告以“结算确认书系被迫签订、部分工程量未计入”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支付远超结算金额的工程尾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涉案金额达XX万元。
三、代理思路
1.证据核心突破
1.整理并提交《工程结算确认书》原件(双方签字盖章,含详细工程量清单及价款计算依据),证明结算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被迫签订”情形(附结算过程中的沟通记录、核对会议纪要佐证)。
2.收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单、验收报告,与结算确认书中的工程量进行对应,反驳原告“部分工程量未计入”的主张,证明结算范围已覆盖全部施工内容。
2.法律依据精准适用
1.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合同有效且工程验收合格,结算确认书应作为价款认定依据。
2.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主张“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原告无有效签证证明未计入工程量,诉求无依据。
3.庭审抗辩策略
1.针对原告“结算确认书被迫签订”的主张,通过庭审询问揭露原告无证据证明“胁迫”事实(如无报警记录、书面异议材料),且结算后原告曾接受被告支付的部分款项,行为与主张矛盾。
2.就“逾期利息”诉求,提交被告按结算确认书约定支付进度款的凭证,证明被告无逾期付款行为,原告主张利息无事实基础。
四、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王晓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工程结算确认书》合法有效,原告无充分证据推翻结算结果,且无法证明存在未计入的工程量及被告逾期付款事实。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无需支付原告诉称的工程尾款及利息。
五、律师点评
1.建设工程纠纷中,结算文件的合法性与完整性是关键。企业在工程结算时,需确保结算书经双方签字盖章,留存结算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工程量核对凭证,避免后续争议。
2.面对“工程款拖欠”类诉讼,被告方需重点核查“付款依据”与“结算事实”,若已完成结算且无违约付款行为,应及时整理相关证据,从根本上反驳原告诉求。
3.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需精准把握建设工程领域的专项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结合工程施工实际流程,从证据链与法律逻辑两方面构建抗辩体系,才能有效维护委托人权益。
案例三:
王晓彬律师代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成功案例
一、案件主题
原告作为工程承包人,因被告(发包人)拖欠工程结算款及拒不返还质保金,委托王晓彬律师提起诉讼。律师通过梳理结算依据、论证付款义务,成功帮助原告追回全部拖欠款项及逾期利息,维护了承包人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
1.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某工业厂房建设工程,工程价款采用“固定总价+设计变更签证调整”模式,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结算,结算后6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1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返还。
2.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被告以“工程存在局部瑕疵”为由拖延结算,仅支付至合同暂定价的70%。后经原告多次催告,双方虽完成结算并确认结算总价,但被告仍拖欠15%结算款及已届满质保期的3%质保金,合计金额达XX万元。
3.原告多次发函催款无果,为追回拖欠款项,委托王晓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代理思路
(1)证据链体系构建
1.核心证据整理: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结算、付款及质保金条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工程合格且已交付)、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书》(锁定结算总价及欠款金额)、质保期届满的书面确认材料(证明质保金返还条件已成就)。
2.辅助证据补充:收集原告多次催款的函件、邮件及通话录音(证明被告拖延付款的事实)、工程交付后被告实际使用工程的照片或视频(反驳“工程存在瑕疵”的拖延理由)。
(2)法律依据精准适用
1.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主张原告已全面履行施工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及结算结果履行付款义务。
2.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明确逾期付款利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被告拖欠款项期间的利息应足额支付。
3.针对被告“工程瑕疵”抗辩,依据合同中“质保期内质量问题仅影响质保金,不影响结算款支付”的约定,论证被告不得以非根本性质量问题拒付结算款。
(3)庭审抗辩与主张策略
1.庭审中重点针对被告“工程瑕疵”主张,指出被告未在质保期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且工程已实际使用,应视为质量符合约定,无权以此拒付货款。
2.就逾期利息计算,提交详细的利息计算明细(按合同约定利率及拖欠时间分段计算),结合被告逾期付款的持续时间,证明利息主张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王晓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已按约完成施工义务,工程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毕,被告拖欠工程款项及拒不返还质保金的行为构成违约。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剩余工程结算款、质保金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支持。
五、律师点评
1.建设工程纠纷中,“验收合格”与“结算确认”是主张工程款的核心前提,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需及时留存验收报告、结算文件等关键凭证,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维权被动。
2.针对发包人以“质量瑕疵”拖延付款的情形,承包人需明确区分“结算款”与“质保金”的支付条件,质保期内的局部瑕疵仅影响质保金,不能成为拒付结算款的理由,需通过合同条款与法律规定清晰抗辩。
3.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需围绕“履约事实-结算依据-付款义务-违约后果”构建完整逻辑链,既要整理扎实的证据材料,也要精准适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项法律规定,才能高效实现委托人的回款诉求。